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4 17:32 | 分享: |
提高个税起征点让利穷人还是富人
民间关于个税起征点一直讨论很多,观点都很一致,都强烈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只不过在提高的幅度上有所区别。如果按照“1981年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60元,而起征点为800元,大约为月工资的13.3倍”这个标准来计算,如今个税起征点应该定到25000元左右才算合理。不过,这恐怕是国家财力无法承受的,也是很不公平的。
尽管很多人对这一起征点依然不满意,但无论如何,从800元提到1600元,再从1600元提到2000元,相隔不过一年多,不能不说是立法机关倾听民意、关怀民生的表现。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同时将使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数以亿计的人从此将免交个税。
但是,在公众热情讨论提高起征点时,有一个问题被严重忽视了,不妨称它为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效益悖论”,那就是:每一次起征点调整,实际上是收入越高的人获益越多,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大为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打个比方,一个月收入1800元的人,起征点调整带给他的好处是每月少交10元;而一个月收入2000元的人,所能得到的好处是20元;一个月收入2500元的人,所能得到的好处是40元;依此类推,高收入者最高能获得的好处是每月少交180元。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个税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起征点提高400元,每个级别因此能减少的税款是20元,这个数字每增加一个级别就翻上一倍,因此最多能少交税款180元。诚然,少交180元对月收入10万元以上的人而言,几乎感觉不出来什么;但是在国家税款的意义上,这却意味着,财政收入每年减少的300亿元中的绝大部分,不是“反馈”给了因此可以免交个税的20%的职工,而是“反馈”给了其他高收入者。——这正是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不公平性所在。
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之外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平衡收入差距,起到“二次分配”的效果。但是,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用“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换来的却是一个与此完全相反的结果。因此,提高起征点必须与调整税率相结合,才能真正体现个税调整的公平性和积极价值。具体来说,不仅应该提高起征点,更应该降低前几档税率而提高后几档税率,或者减少累进级,同时拉大前几级的收入范围而缩小后几级的收入范围。
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效益悖论”,无疑勾勒出了一幅尴尬的图景:很多为提高个税起征点而热情鼓呼的人,实质上是为应加重税负的富人利益而努力奋斗。这就告诉我们,不仅应该关注个税起征点变化,更应该关注税率调整,关注从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制调整。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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