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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推进金融业“营改增”改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4 14:12   分享:

        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将全面改为增值税,如何稳妥推进金融业“营改增”改革,成为金融业关注的焦点。

  增值税是一种以销售商品与劳务(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的增加值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它的出现和发展是对以全额流转税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改良。有数据显示,在国际经合组织(OECD)34个成员国中,除美国外都已开征增值税,在以流转税为税收收入主体的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占多数,这其中采用增值税的国家,其增值税收入占比要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增值税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行影响巨大。自1994年开始,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15年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约25%,2016年5月1日开始营业税全面改增值税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将超过40%,占GDP的比重为7%左右,是全球第一大增值税运行体。

  此次金融业“营收增”,与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营改增一样,都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组成部分,是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的“收官之作”。自1979年我国开始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经历了试点、全面施行、转型改革、扩围改革四个发展阶段,2013年开始陆续将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中的邮电通讯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及至2016年5月1日开始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都属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其目的是实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全覆盖。这项税制改革有利于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避免中间环节流转税税负的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产业分工和产业结构升级,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同时,扩大征收范围改革意味着微观主体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从而实现当下我国供给侧改革中的减税政策意图。

  理论上看,金融业“营改增”改革的影响可分为两个主体层面:

  一是从事金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从事金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将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在承担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同时,也获得了增值税税金抵扣的资格,可以将购进或租赁房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购买咨询、广告、电讯等支出中含有的增值税税金纳入抵扣,而在营业税制度下,这些税金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金融行业“营改增”将减少金融行业的税收负担,降低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进而降低各类金融服务的价格,提高金融行业的行业竞争力,这对网点多、规模大、固定资产投入高的实体金融企业尤为显著。

  二是对享受金融服务的下游行业或企业。在营业税制度下,金融行业的下游企业既要支付享受金融服务的价格,还要承担金融服务收费中含有的税金,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虽然同样要承担金融机构转嫁的增值税税金,但企业可以将这部分税金在下一个交易环节将其抵扣,减少或避免商品与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从而降低微观主体的运行成本,降低微观主体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价格,进而提升它们参与国内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对资本密集型行业而言,这方面作用尤为显著。

  稳妥推进金融业“营改增”,需要重点关注、全面理解这次改革的几个重要变化:

  一是税率的变化。“营改增”后金融行业适用6%的税率,表面上较原来5%的营业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但名义税率的提高并不代表实际税负的加重。从行业整体情况来看,由于考虑到允许金融企业将外购房产、设备及服务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金进行抵扣,企业缴纳流转环节的税收不但不会上升,反而会下降。但少数或个别企业由于外购可抵扣项目处于改革不同时点,会存在可抵扣项目少而出现增税的现象。但从中长期来看,对所有企业的减税效应是可以肯定的,这也是这次改革的政策设计初衷。

  二是将金融服务列入金融行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并界定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等四类金融服务的内容。金融业是否征收增值税是当前国际增值税理论领域讨论的热点,也是难点。即使在已经或即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中,实施方案也不尽相同,这与金融行业及业务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这种特殊性体现在金融交易的多样化、金融商品架构的复杂化、金融脱媒趋势导致主体虚化等方面。从国际实践来看,对金融服务中的各类收费项目征收增值税是比较一致的,但对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征税还存在一些差异,甚至争议。因此,这次对“营改增”方案中对金融商品转让征税基本延续了原来营业税按差额征税的办法,这可能是一个权宜之计、过渡之策。

  三是明确了允许抵扣或不允许抵扣的范围。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对抵扣制度的规定基本延用了原有增值税规定,但似乎也有一些例外,如对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理想的增值税抵扣制度能够消除重复征税,但由于财政考量、税制模式选择及税收征管等原因,即使是较早实行增值税的发达国家也难以做到完全的分摊和抵扣,做到“应抵尽抵”。这种抵扣的“有限性”或“不充分”,使得增值税制度只能在不同程度上减少重复征税,但非消除重复征税,有时还会形成不同行业间、同一行业企业间税负不等的现象。因此,对现行方案中抵扣制度的规定,应有全局视角和制度发展的眼光。

  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对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是一个世界性税收难题,需要不断总结和探索。金融行业“营改增”方案实施后,不可避免会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在后“营改增”时期统筹考虑,不断完善。同时,我们也应有理由预见,作为世界最大增值税运行体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拥有40多年增值税管理经验的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有能力为世界输出金融行业增值税制度设计与管理的“中国经验”,为世界增值税制度的发展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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