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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年内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 石鑫  发布时间:2019-06-24 10:50   分享:

记者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近日,自治区再次发文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此次电价调整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

综合第一批和此次降价措施,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平均共降低0.0657元/千瓦时,平均降幅达13.77%,预计每年可为全区81.3万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节约电费支出10.93亿元。

在乌鲁木齐市南昌路开辣子鸡店的郑志杰告诉记者,2018年餐厅用电量近4.5万度,下个月又降低了电价,今年能节省不少电费开支。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4215元(含税,下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对应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相应下调0.04215元,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统一降至全区调整后的水平。调整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分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为0.4087元至0.4157元/千瓦时。

《通知》规定,因水电增值税税率降低至13%,相应调整我区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上网电价。水电标杆上网电价(含税)调整为0.227元/千瓦时,南疆三地州(另含乌什县、柯坪县、阿瓦提县)调整为0.251元/千瓦时。同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批复的5万千瓦及以上“一厂一价”的水电上网电价相应进行调整。

《通知》提出,国网克拉玛依供电有限公司、新疆伊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自治区降价安排,继续落实好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任务。兵团电网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事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另行研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按照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新的电价政策平稳实施。各相关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我区今年以来的两次降价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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