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兵团日报 作者:沈元赓 张艺馨 发布时间:2018-03-21 12:23 | 分享: |
记者从兵团人社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兵团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职工依法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兵团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兵团人社局制定《兵团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办法》,在兵团团场承包身份地并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连队职工,应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费率按照所属统筹区规定费率执行。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连队管理委员会配合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签订银行托收协议,做好基金征缴、稽核和报送职工增加、减少情况等工作。
按照《办法》,兵团连队职工须于每年年底按规定申报次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依据上年度本人实际收入申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兵团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兵团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申报。连队职工应当按月缴纳或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了解,根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履行民兵义务的情况,按照多缴多补、补贴额与个人缴纳额及完成民兵维稳任务挂钩的办法,连队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团场连队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减负资金补助和国有农用地租赁收入缴费补助政策,直补到职工个人银行卡中,欠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政策。
此外, 连队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拒不缴纳的按照《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期间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待补齐之后方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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