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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龙  发布时间:2017-12-12 10:43   分享:

人民网乌鲁木齐12月11日电(李龙)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自治区人社厅劳动监察处副处长魏红艳介绍,《实施办法》规定,对12类已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相关处理情况等。公布渠道包括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期限一般为1个月,在公布后,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发布主体核实后予以信用修复,否则将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处理决定为止。

据悉,2016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面向社会进行公布。

【链接】12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的;

三是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是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或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上的;

五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受侵害的职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的;

六是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七是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八是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者劳务派遣活动的;

九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十是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十一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是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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