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欣文 发布时间:2017-08-10 09:58 | 分享: |
每经记者 贾丽娟 每经编辑 宋思艰
8月9日晚间,证监会公布了IPO审核结果公告,当日5家企业上会,过会3家,未过会2家。其中,西藏新博美商业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和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元盛)未能过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珠海元盛的关联交易等事宜被详细问询。创业板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几乎都与关联方有关。
首先,珠海元盛在报告期存在数量较多、金额及占比较高、延续时间较长的众多关联方采购、关联方销售及同时是关联方釆购和销售的情形。记者在珠海元盛的预披露文件中看到,“经常性关联交易”方就多达11家。
发审委要求珠海元盛说明对单个客户毛利率偏高的原因,说明对各个关联方销售和采购定价的公允性,以及其他关联采购、关联租赁、关联借款的公允性和必要性。而珠海元盛存在的通过关联方销售产品、而不是直接将产品销售至最终客户的方式也遭到质疑。发审委还关注到了某关联方解除与珠海元盛的关联关系的过程,要求说明详细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珠海元盛实控人此前所控制一家关联企业亦被重点关注。珠海元盛的实控人之一张宣东,曾控制一家名为富元电子的企业,持股60%。2017年7月,张宣东将所持富元电子60%股权转让予第三方,并辞去富元电子职务。
发审委要求珠海元盛说明,富元电子与珠海元盛的采购客户和销售客户是否存在重叠,报告期内在人、财、物方面是否存在共同使用的情形;两家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原因和相应的内控制度;两家公司存在哪些现实和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否构建了相应的内控制度等等。
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小丽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若拟IPO企业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易被发审委关注企业的独立性、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等问题,从而构成发行障碍。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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